因受到质疑供应商自愿放弃中标 被罚7500元

政府采购信息网 董莹 2024-08-01 09:43:52

供应商中标或者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,将面临被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;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,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等处罚。那么什么是正当理由和非正当理由呢?

某市政府采购监管部门近日发布了一则处罚公告:A供应商向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发送《弃标函》,理由是“该项目受到第二名供应商质疑,期间一直未签署合同,给各单位各部门造成困扰和麻烦,为保障项目安保工作正常进行,我公司自愿放弃本政府采购项目中标结果。”政府采购监管部门认为,这并非放弃中标结果的正当理由,A供应商构成“中标或者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”的违法行为。A供应商最终被处以本政府采购项目采购金额150万元千分之五的罚款,计7500元。

那么,什么情况下供应商会选择放弃中标呢?某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认为有两种情况:一种情况是投标失误。‌供应商在投标过程中由于个人行为导致的失误,‌如未能吃透招标文件要求、‌价格计算错误等,‌这些失误可能导致供应商放弃中标资格。另一种情况是无法从厂家购货。供应商中标后,‌由于成本原因或无法从厂家购货等原因,‌导致无法履行合同,‌从而放弃中标资格。‌

“这些都属于非正当理由。”河南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张玉说,供应商放弃中标、成交资格的正当理由一般是,非供应商自身原因导致的严重自然灾害和其他不可抗力事件等原因。如果供应商中标、成交后因报价太低项目亏损、无法从厂家购货等原因而选择放弃中标、成交资格,则非正当理由。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,应当评估属于己方承担的风险。

“供应商中标、成交后又选择放弃,这种行为属于不诚信行为,不仅会损害采购人的合法权益,而且会影响政府采购公信力,还会折损供应商自身形象。”张玉补充说。

供应商自愿放弃中标、成交资格,采购人也同意,可以免受处罚吗?“供应商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、成交资格的,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。” 广东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陈奇耀认为,供应商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、成交资格,不因采购人同意而免除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。

那么,中标、成交供应商放弃中标、成交资格,采购人如何处理呢?“采购人应当根据具体情况作出决定,是按中标、成交候选人名单排序确定下一候选人为中标、成交供应商,还是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。这是法律赋予采购人的一项权力,采购人要根据单位内控制度作出决策。”政府采购资深人士如是说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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